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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设备是否需要代扣企业所得税

编辑:沈阳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08-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2007年第63号)第三条第三款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来源地的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2007年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贵公司从国外进口设备

,按照条例第七条对于销售货物所得,应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所得来源,我们认为该销售交易活动发生地在境外,贵单位只是境内支付设备款,不属于税法第三条所说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所以不负有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应该如何做账务处理

支付费用时:

借:成本或者费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

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需要注意的是:贵公司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香港设计公司的收款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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