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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认定后发票怎么开具

编辑:沈阳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01-31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的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另外,根据《关于明确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181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其他减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免税货物应按照零税率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如依照上述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的,应依照上述规定按照零税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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